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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做明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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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劳动报 阙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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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最近在上海市一中院民五庭(也就是以前的知识产权庭)采访时发现,一些当事人稀里糊涂打官司,对方有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没搞明白,自己侵没侵权不清楚,甚至原被告双方都是马大哈。
有三家木业公司卷入了一场商标侵权诉讼,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在销售的地板产品上擅自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告上法院。乙公司认为,自己使用这商标是经
过第三人丙公司许可的,不构成侵权。丙公司则表示自己与甲公司签订过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甲公司将商标有偿转让给自己。协议规定,该商标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至转让手续完成之间,甲公司放弃该商标的所有权利,所以丙公司认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都不会侵害甲公司的权益。
三方对这是否侵权争执不休,而且都认为商标转让至今未被国家商标局批准。但细心的主审法官黎淑兰发现几方对转让手续办到什么程度都说不清楚,于是就与商标局联系,发现商标转让已经成功,目前商标专用权人是丙公司。最终,甲公司撤诉,乙公司丙公司也后悔早知如此,根本不会卷入这场官司。
另一场官司发现异常更为偶然。一家电子仪器加工场状告一家电脑科技公司违约,说好合作生产“鼻脑清口罩”,结果加工场做好了前期的资金、厂房投入等工作,而电脑公司至今没有按约办妥生产批号。法官审理中发现,双方合同中约定电脑公司的一项主要投资是专利技术,而整个合同签订层层相扣。加工场是一个4050企业,职工们求职心切,在签订合同时几乎是顺着电脑公司的意思走的,如今一切心血要付流水,职工们群情激愤。但尽管电脑公司没有办妥生产批号,但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工场难以赢得这场官司。
转机出现在一次上网中。主审法官刘静因为查一些知识产权的资料,上网了解情况。在自己的事情办完之余,刘法官顺手去查了一下电脑公司这项专利技术的情况,结果意外发现由于没有交纳年费,这项专利已经在双方签约前被终止了。也就是说,这项专利已经成为公知技术,任何人都能用,但电脑公司始终没有向加工场说明过这一情况。法官由此认定,电脑公司签约时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用被终止的专利技术来投资,使加工场误以为这项技术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其行为显属不当。加工场赢了,但好险。
知产法官告诉记者,类似的情况虽然不是特别多,但时有发现,有些还不是法官一眼就能看出的。如外观设计专利,一定是在公告之后擅自使用才构成侵权。有两次,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状告他人侵权,而对方都是在公告之前就采用类似外观设计的。但被告并没有“一招制敌”,而是从其他方面左冲右突,劳心劳力。
法官表示,知识产权案件所要求的专业性很强。要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最好是选对律师,不要盲目相信律师的名气大小,而要选择经常进行知产诉讼、相关知识丰富的律师。打官司一定要做个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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