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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丢失物品谁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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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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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2004年11月13日下午,李女士和朋友在本市一餐厅就餐时,一个装有手机、小灵通和若干现金的手包被窃。
李女士认为餐厅没有在就餐区配备保安、安装监视探头,存在监视盲区,导致自己财产损失。餐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卢同斌律师提醒:某些商场、餐饮、娱乐场所出于管理需要,在门口或收银台上都安装监视探头,但他们没有义务、同时更没有权利,就整个服务范围区内设置安全探头或配置保安监视顾客的行为。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这些经营者必须配备保安、给消费者配备椅套、安置防窃警示标志。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他们的义务只是对消费者本人的需求提供服务,而不是对其随身物品提供服务。但就服务合同而言,经营者有在事发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协助了解情况的随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掌握好分寸,如果过分加重义务,会给经营者造成极大的负担,这是不公平的。而作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的同时保管好随身物品,是和自身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也是比经营者更容易做到的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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