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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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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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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我与前夫生有一子,今年11岁。我们于2001年7月在南京一个区法院调解离婚,日常用品各人自带,房产归我(约四十万元左右),另外我再补给他现金二十万。
当时协议是儿子归他抚养,我一次性付给他抚养费三万。2003年2月,他与别人一起出外做生意,亏损后不知去向,我去他父母家把儿子接回。2004年2月,我向法院提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准许,并判决他返还抚养费二万元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用290元。虽然是判决了,可是由于找不到他,法院无法执行。今年一月份,我遇到他的一个同学,说他在福建开了一个厂,生意很好。既然知道了他的下落和近况,我想抚养费的事情就应该可以解决了。 所以,我想请问律师,我可不可以要求他返还二万元钱和每月290元抚养费的利息,法律有没有这条规定?另外,由于孩子身体不好,经常看病,抚养费根本不够用,可不可以提出多要? 【律师提醒】
首先,你必须在法院判决生效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其次,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但是,你现在要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须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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