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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行扣押我的财物的做法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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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问:因邻里纠纷,我与邻村李某从争吵到厮打,并将李打伤住院。
李因此花去医疗等费用800多元,公安机关调解让我承担李的医疗费,我觉得李某也把我打伤了,因此没有交这笔钱,公安机关就强行扣押了我的财物进行了抵押。请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否到法院去告?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经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过其所在单位人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有权调解也有权裁决,有权强制执行裁决。
根据1990年10月30日分发(1990)28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期限是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此你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定得注意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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