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 传 真 |
| 0991-4889799 |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 客服QQ: |
 |
|
|
|
对职工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行! |
|
|
|
法制晚报
|
| |
|
|
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到期后继续工作 此后调整岗位 单位要求再签试用期合同---
【事件背景】
刘先生自2002年3月起在一家IT公司工作,双方于2002年9月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刘先生仍在公司工作。
2004年8月6日,公司调整刘先生工作岗位,并约定试用期自8月20日至11月20日。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专家解惑】
刘先生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刘先生仍在公司继续工作,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双方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条款,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故对公司所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4年11月20日到期终止的主张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公司违法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根据刘先生的劳动年限及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