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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后无故反悔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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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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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与买主签房屋买卖协议 收取了预付房款 又想把房子收回 遭拒绝后起诉---
【镜头回放】
去年4月,郭某与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郭某将商品房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曾某。
后曾某预付8万元房款,余款2万元约定同年8月前支付。
郭某承诺在9月前协助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月,郭某因反悔想把房子收回,被曾某拒绝。后郭某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归还房屋,并表示他可以退还房款本息。请问郭某与曾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沈腾律师认为,本案中,郭某与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合法,没有任何显失公平和欺诈的条款。且双方在签该购房合同时均为自愿,不存在通过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签订该合同的问题,故郭某与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现郭某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归还其房屋,并表示他可以退还房款本息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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