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 传 真 |
| 0991-4889799 |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 客服QQ: |
 |
|
|
|
养老保险用于购房离婚属个人财产吗 |
|
|
|
法制晚报
|
| |
|
|
【提出问题】
婚前,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我1.5万元的养老保险费,婚后我用于购房。请问离婚时此款是否为我的个人财产?
【律师提醒】
赵卫东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个人财产。”本案中由于你在婚后用此款购买了房屋,而婚后购买的房屋是你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此时你想提起离婚诉讼,那么你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购买的房屋中有你婚前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将平均分配财产。
(注: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