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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获赔 熟用六妙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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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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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对方保险号 调解内容要慎签 选择法院有门道 优先选择刑附民---
妙招1
先问对方保险号
误区
保险只跟车主或司机有关,只有车主才能与保险公司联系。
律师解读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必须提供其保险号,如果车主或司机拒不提供,受害方可请交通队协查,北京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已联网,通过交通部门可以查明相关内容。
律师解读2
受害人可以尝试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同起诉到法院。目前天津市已有受害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赔的案例。天津人杨先生在唐津高速公路修车时被一解放车撞死,司机逃逸,杨先生的父母将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报案、保险公司与杨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杨先生20万元。据称,这种案例并不多见。
律师解读3
由于一些受害人忽视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有的肇事者暗中把保险金领走,却拒不赔付受害人。受害人可以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防患于未然,或许可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妙招2
法院不同赔偿数额不同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地原则和“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则包括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于全国各省市生活水平不一样,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导致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也有差异,当事人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
比如在河北出了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死亡或者其他结果等)在北京发生,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北京打官司,也可在河北诉讼,如果被告是上海人,受害人还可以选择在上海诉讼。有北京户口的居民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仍可按北京标准执行。因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标准可以适用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妙招3
调解内容要慎签
律师解读 在“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有一栏内容是调解结果。如果事故一方不同意调解,对这一栏的内容就不要签字确认,否则将视为同意按照“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进行民事责任赔偿。即便当事人再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践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般都不同意调解。所以,调解结果一栏中是没有相关内容的。“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只记载事故发生的过程,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要由法院来定。
妙招4
侵权难打诉违约
律师解读
按人身侵权比较难索赔时,可考虑按合同纠纷索赔。比如免费搭车时车胎突然爆了,乘车人身亡,这时司机并没有明显的侵权行为,但他有把乘车人安全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先确定好法律关系,再按法律关系去搜集证据打官司,胜诉的概率会比较大。
妙招5
票据轻易莫给人
律师解读1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身体受到损伤的证据,护工费要医院开具证明才有效,如果医院不给开,可把医生建议请护工的对话录下来。
总之,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不能要求太高,每一项请求都要有证据支持。治疗过程中的票据不能轻易给他人,自己保管好,否则就丧失了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解读2
如果证据灭失,应尽量挽回。可通过让对方口述再录音的方式证明某个事实,或向法院申请取证。这些证据在法院开庭时都可能起到一定作用。
妙招6
优先选择刑附民
误区
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时,肇事方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受害人或死者家属既可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
许多当事人愿意采取第二种方式诉讼,索要精神赔偿。
律师解读1
建议您采取第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肇事者会认为对受害人的快速赔偿可能获得从轻判处,肇事者家属也会积极配合,甚至不惜借钱赔偿。
其实这种心态对受害人相当有利。但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则时间会拖得比较长,二则也许还要牵扯到强制执行,受害人不会很快拿到钱。
律师解读2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索要精神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赔偿这项。
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即使走民事诉讼索赔,精神赔偿数额也不会很多,而且不一定能够实现。对于那些想尽快拿到赔偿款的受害人来说,放弃这一部分赔偿也未尝不可。
律师解读3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诉讼费,民事诉讼则要增加这部分费用。
重要法条支持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0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71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72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第73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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