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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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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丛律师网 袁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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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乌市苏州路的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今年2月份向王女士交付房屋,合同明确约定了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直到今年10月份,开发商也无法交房。为 此,王女士多次向开发商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但开发商无理推拖。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商品房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预售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逾期不超过多少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多少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多少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 知到达之日起多少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多少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 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 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多少的违约金。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一并承担,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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