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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事先无约定 业主丢车子物业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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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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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不把车子放在指定车棚,车子频频丢失,业主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没将自行车和电动车放在指定车棚,车丢了,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最近一段时间,在淮河路办事处锦绣江南小区,这事让业主和物业之间发生了不愉快。
锦绣江南小区物业公司经理肖艳说,物业入驻时和业主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提到看管车子的责任,业主们交的费用只限于每平方米0.32元的物业管理费。“所以,车子丢失的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业主李先生认为,既然入住这个小区了,又给物业管理公司交了管理费,自己家人及财产的安全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负责,“如果他们不负责,我们还不如买没有物业管理的房子呢,又何必再掏这么多的物业费呢?”在附近聊天的另几位业主也都认同李先生的说法。
肖艳说,其实小区有个地下车库,是收费性质的,但基于多种原因,许多业主没有把车存在里面。肖艳说,只要业主把车子存进指定车库,无论和物业公司签没签保管合同,物业公司都会对其安全负责,“那是一种事实合同,丢一辆我们赔一辆”。
昨天下午,訾建营律师说,如果业主在入住时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有约定,车子丢失了,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但像锦绣江南小区的这种状况,业主入住时事先未和物业公司约定,更没有形成法律条文,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对此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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