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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入伙 也得“背”旧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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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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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欠钱10万 新“股东”入伙时签下协议不承担债务 协议只对内有效----
镜头回放
两年前,王某、张某、李某三个人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厂,定名为美美服装厂。起初,该服装厂在三人的精心“照料”下,经营状况良好。但在去年,由于销货渠道出现问题,服装厂拖欠了某纺织厂的10万元货款无法还清,但三人仍坚持经营着。
今年初,服装厂的生意好转,刘某希望加入。刘某在入伙前和其他三个合伙人口头约定:其对入伙前美美服装厂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刘某入伙三个月后,某纺织厂要求美美服装厂还清10万元债务。此时,刘某主张自己不承担这笔债务。请问刘某的说法合理吗?
司法解答
怀柔司法局刘?认为,本案涉及到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一旦入伙,即取得了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同的责任。
对于刘某入伙前和其他合伙人订立的“不承担‘美美’之前债务”的约定,仅具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即刘某和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完某纺织厂的债务后,可向其他三个合伙人追偿。所以,刘某主张自己不承担这笔债务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
刘晓原律师提醒:在加入别人合伙企业时,首先要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债务情况,《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原合伙人应当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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