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法治快报
我朋友曾某在3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今年4月10日止。现公司领导找他谈话,称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请问,曾某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龚律师: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46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曾某与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至今年4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此你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但补偿年限只能按新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即你在新法规定后在公司工作4个月,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