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得2千分赃10元也犯罪
法治快报 李星林
今年1月11日上午,徐军涛向老乡王某借用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出于对同乡的信任,王某把连同房门钥匙在内的一大串钥匙交给了徐军涛。徐军涛办完事骑车回来,途中遇到熟人陈某等3人,大家站在路旁寒喧起来。闲聊中,陈某得知电动自行车上挂着王某的房门钥匙,于是请求徐军涛借用电动自行车去买东西。半个小时后,陈某骑车回来,然后掏出3把钥匙,说是已经配好了王某的房门钥匙,还说会算上徐军涛一份。
当天下午5时许,徐军涛、陈某等4人来到南宁市秀灵路王某的住处守候。30分钟后王某离开了家,徐军涛用陈某配的钥匙开门进入了王某的家,陈某等3人站在门外望风。徐军涛出来后将盗窃所得的2000元现金交给陈某,但陈某只分给他10元。徐军涛不满要求多分遭拒绝。
次日凌晨,王某回家后发现被盗,马上打电话质问徐军涛。徐军涛承认伙同他人偷配钥匙进入王某家盗窃,并自愿每月归还20元,要求王某不要报警。几天后,徐军涛否认自己偷了王某的钱,于是王某报警。随后徐军涛被抓获归案,同案犯陈某等人在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达20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徐军涛归案后自愿认罪,其家属又主动退赔被害人2000元,可对徐军涛酌情从轻处罚。
3月21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军涛拘役2个月20日,并处罚金4000元。
★法理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通俗说就是失主被偷财物的价值,而不是盗窃行为人实际分得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这个幅度内来确定本地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南宁市城区内“数额较大”确定为1000元以上。徐军涛虽然只分得10元赃款,但他与陈某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获得赃款2000元,达到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因此法院在判处徐军涛拘役的同时并处罚金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