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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不执行分割房产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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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唐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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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月,周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套120平方左右的住房由周先生所有,购买这套住房时向亲朋好友借的钱由周先生负责偿还,另外还剩8万多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也由周先生偿还。另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也归周先生所有,同样,购买此房时向银行借的按揭贷款也由周先生偿还。如果双方日后离婚,张女士应当无条件配合周先生办理两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两处房产权变更到周先生一人名下,张女士不向周先生主张任何房款,但周先生应当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0万元的补偿金,用于张女士为自己重新购房。
2007年4月,周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离婚。离婚后,周先生没有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0万元的补偿金,张女士也一直住在70多平方米的房屋里,没有和周先生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周先生要求张女士从房屋中搬出并配合自己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还要张女士支付从离婚日起至今的房租。张女士则认为自己未搬出是由于周先生未支付50万的补偿金,导致自己无法另行购买住房所致,而且这两套房屋目前的市值比订立协议时已增值,周先生对增值部分应给予自己一半的补贴。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周先生要求继续履行2006年1月签订的协议书,是可以的,两套房屋的产权按约定应归周先生所有。当然,周先生也应该按协议付给张女士补偿金。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是张女士主要用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款项,现本案所涉房屋的价值确已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若再以原约定的补偿金数额,则张女士无法购得与订立协议时相同条件的住房,故周先生除应给付原约定的补偿金外,尚应再根据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考当初订立协议时的房屋价值,酌情给予张女士补偿。
判决
两套房屋产权归周先生所有,张女士应协助周先生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周先生应给付张女士财产折价款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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