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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者可向发包人讨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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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 刘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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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钢铁公司将自己承包的一基建工程对外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转包给了几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于钢铁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也无力支付农民工的相关费用,于是农民工向法院起诉作为发包人的钢铁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观点]
王东梅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二是建筑公司与钢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依据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农民工应向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建筑公司应向钢铁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那么农民工是否有权直接向钢铁公司提出付款请求呢?
王东梅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向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并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但是,这样一来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只要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就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而主张权利。
本案中的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钢铁公司没有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无法得到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钢铁公司依法应当在其欠付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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