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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临时工被辞退能否得到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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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报 郑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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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在湖北省襄樊市一所中学工作了20多年,一直从事文印工作,但都是临时工。今年1月15号,我被学校告知,从今年2月起就不用来上班了。在结束上个学期的工作后我拿到了当月的工资。
我之前的用工合同是以学期为单位签订的,既不详细,也没有任何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内容。2007年以前,每个假期学校给我都安排一定时间值班,同时在假期可以拿基本工资。从2007年开始,学校假期不安排我值班,也不发假期基本工资。工作以来,我也一直没有办理国家社会保险,每个月只发10元左右的“医疗保险费”。我想我是否应该得到学校的补偿?如果遇到相似的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赵虎律师:就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果今年1月15号是一个学期的结束,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该劳动者现在的情况受该法保护。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学校签订的属固定期限合同,据该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者可以得到学校赔付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按该法的第四十七条计算。另依据该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此该劳动者还应该获得与同工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的社会保险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单位应为劳动者交清自用工之日起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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