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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违法 裁定不予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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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 沈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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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宋某于2006年8月开始在济南某建筑公司工作,同年10月9日下午,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坠落摔伤。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宋某为工伤,建筑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对工伤认定书提出异议。宋某伤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第九级伤残,但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将该鉴定结论送达建筑公司。2007年11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宋某工伤赔偿问题作出裁决。2008年3月2日,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法院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未依法送达建筑公司,鉴定结论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认定,仲裁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刘亚婷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建筑公司在没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宋某工伤赔偿问题做出裁决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而在该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将鉴定结论送达建筑公司的情况下,就做出仲裁裁决,实际上是剥夺了建筑公司对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在程序上是有欠缺的,因此法院做出不予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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