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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律师:立法保护虚拟货币应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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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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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舆论认为此举意味着虚拟货币获得了合法认可,也有人猜测这种征税实际无法执行。11月4日,新民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律师。
刘春泉律师表示,虚拟物是否合法涉及到国家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应由全国人大立法解决。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本身也没有提到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只是针对北京市地税局的请示,指出了如何征税的技术性处理方法。“解读为虚拟货币合法化,超出了这个批复本身的立法本意,也超出了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刘律师说。
“要建立合理的机制保护玩家利益,但不一定要通过立法和把它列为法律保护的财产。”刘律师建议,网游行业应组织起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他认为,现在各网络游戏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并不受任何监管,技术水平也不一样,导致虚拟货币可能被复制、滥发等众多问题,如果立法真的保护,就要解决可能出现的滥发虚拟货币攫取财富、发行公司破产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目前立法保护虚拟货币条件仍未成熟。
至于对买卖虚拟货币征税的可行性,由于网络自身特点,刘春泉表示确实会存在一些实际困难。但网络虽无边界,使用网络的网民却是有确定住所的,获得收入的银行帐户也是可以确定的,如果收入稳定且金额巨大,税务机关征收是可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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