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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立法:让“公职”回归民间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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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 周喜丰 张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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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完善与否,被视为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1996年,《律师法》获得通过。这是当时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张贴的“法律咨询、写诉状、打官司”的广告。图/CFP
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就议论过,中国要有三十万到五十万律师……国外来谈判,来做生意的人,都带了律师,作为他们的顾问,我们企业家为什么不带中国的律师?
----彭冲:《全国人大常委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题词》(1986年6月)
1996年5月15日,对中国律师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当天,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部法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法》的颁布,构筑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律师业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背景之下,迅猛发展。
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律师的作用已远不止是打打官司、动动嘴皮子,他们有着更为广阔的天地。与这个群体相关的名词有许多,比如诉讼、法治、公平、正义。当然,还有金钱与良知。
值得关注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从业者,在新的社会现实中,正在再一次地思考律师存在的意义和社会价值。
“我们要用千千万万的案子铺在地上,推着法治持久地不断地往前走。”谈及当下,北京一位律师的话语中甚至带有几分慷慨激昂的色彩。
1. 以律师的名义商讨国是
翟玉华是个大忙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时候,他的电话不停,不少都是向他反映情况的,比如司法不公、经济环境不好。调查、处理这些反映来的情况,占用了他不少时间。
翟玉华是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2007年5月28日当选为中共十七大代表。在2217名中共十七大代表的名单中,翟玉华是3位当选律师中的一位。在新中国58年历程中,2007年10月,他们首次以“律师”的名义参加党的代表大会。
继十七大首次出现律师的身影之后,2008年1月,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当选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也第一次产生了律师界的代表。
2008年3月进京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作为一个在业界颇负盛名的资深律师,秦希燕带去了九个议案和两个建议。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中,律师创纪录地达到了22名,比上一届增长83%。秦希燕认为,作为人大代表中的律师代表,其独特的优势就在于,律师与其他专业人员相比,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法律,而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依据,律师通过执业活动,能具体和深刻地体会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感受到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事实基础和依据。
2. 30年浴火重生
律师制度完善与否,被视为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张斌生,作为新中国培养的首批法律院校毕业生中的一员,经历了从1954年到1957年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时代和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到十年动乱“无法无天无律师”的年代。随着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他站在历史潮头,成为全国第一批执业律师。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张斌生执笔起草了“尽快制定律师法”的议案。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国律师行业也开始了自己的跨越式发展。
在此前的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在全国律师行业实施,律师制度的改革由理论变成了现实,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具备。用一位律师的话来说,这叫水到渠成。
律师制度恢复初期的律师,被国家视作专政力量的一部分。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各地司法局的一个机构。律师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国家发,编制统一配置,而办公地点就在司法局内。
《律师法》正式颁布,构筑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律师也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4.3万余人。律师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业务范围渗入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
“重要的是,社会各界越来越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律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社会作用不断得到认可,不仅政府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省级政府部门还聘请律师担任政府参事,向律师咨询国事,请教专业问题。”秦希燕说。
3. “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律师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律师在社会进程中的广泛参与,并不等于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趋于完善。
今年6月18日,在北京一个名叫“万圣书园”的茶馆,部分京城名律齐聚一堂,纪念美国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丹诺逝世70周年。“像律师那样去战斗!”横幅上的八个大字十分醒目。
历史与现实交错,这些已经功成名就的律师们展开了一场对于自身定位和价值的思考。活动的召集人、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赵国君说,中国律师对丹诺充满了景仰与敬佩,其中饱含的法治情怀与专业追求犹在追问:我们这个时代能够出现丹诺那样的律师吗,或者在当下,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中国的律师现状,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我这些年来一直在呼吁、呐喊的,也就是中国律师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律师田文昌认为,对于律师首先要解决的是其角色定位问题,其近年一直在重复的一句话是:“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但是,在他看来,这句话似乎从来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与回应。
田文昌有“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之称。他以代理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而名声大震,彼时,他被视为正义的卫道者;而近年,他的当事人却多是曾经位高权重的官员或身家亿万的老板,比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福布斯富豪杨斌和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等,田又因此被骂作“邪恶的帮凶”。
一次,央视《面对面》采访他,王志问他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他说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王志追问,如果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冲突怎么办?他回答:没有问题,必须是这样,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是律师。
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律师法》中,对于律师的定义再次修改??“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写进新《律师法》。但显然,亟需厘清的一个理念是: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坏人也有权利得到辩护。而对律师来说,他的当事人并无坏人、好人之区分,任何人在被法律定罪之前,都不是罪犯。
在田文昌看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入新《律师法》看起来只是很简单的一句话,但其间的差别与内涵要得到公众的真正认知还需要一个过程。
4. 用千万个案子推着法治往前走
当下的中国律师行业,并不缺负面新闻。在不少司法腐败的案件中,都有律师违法犯罪的身影存在,比如办“金钱案”、“关系案”,为当事人“了难”等。事实上,被曝光的律师不及千分之一,但律师队伍的形象往往整体受损。
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环境和办案中的“三难”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律师在多大的程度上是靠自己的口才和法庭上的策略而赢得诉讼的胜利?”这是法学专家贺卫方对律师所处现实司法环境的诘问。
但是,并不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律师就无所作为,就可以不尽职尽责。赵国君认为,美国律师丹诺对正义的热爱、娴熟的辩论艺术,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无比同情,都大大升华和扩张了律师的职业属性,使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为改造社会、关注人类、宣扬爱心、激扬美德的崇高事业,而他“永远站在世界伟大的和有能量的相反面”的对抗姿态、战斗精神恰恰又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深刻地反映了法律约束权力魔杖的艰苦努力。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律师存在的意义便是和国家公权力形成某种对抗,在客观上维护和追求正义,“北京有一位律师说得好,我们用千千万万的案子铺在地上,推着法制持久地不断地往前走”。
旧闻新读:湖南律师彭杰“玩忽职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09:15 红网-潇湘晨报 旧闻新读
湖南律师彭杰“玩忽职守”?
《人大工作通讯》1996年第13期报道,1996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和司法部联合举行记者招待会。由司法部副部长张耕等就《律师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律师杂志社记者:《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当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有很多律师认为这条是多余的,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来讲,他的人身权利都是不受侵犯的。
张耕:现在律师执行业务中,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非法侵犯。比如山西的马海旺,眼睛被当事人给挖出来了,就是在执行业务中间发生的;河北的任上飞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120多天;还有湖南的彭杰被以所谓的玩忽职守罪判刑3年;四川一律师被当事人用开水毁容。这些在律师界、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方面的人士都在呼吁,切实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两年洗冤:律师彭杰无罪
《中国律师》杂志1996年7月8日报道,曾惊动了中南海,在全国律师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的我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奇冤奇案??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1996年5月24日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彭杰无罪的终审判决。
彭杰是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1994年5月13日15时15分,他担任故意杀人犯杨水光的辩护人到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指定的预审室会见杨犯。当时,负责看守的外值班干警谭秋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看守所的7名值班干警,有6人不在所内,只有一名58岁的雷某某值内班。16时40分左右,杨犯将自己写的辩护词交彭杰看,提出天热口干到预审室门外不远处喝水。彭杰边看辩护词边应允,约一分钟后,彭杰追出预审室,不见杨犯,也未见外值班干警,只见看守所大铁门敞开,立即高喊“犯人跑了!”并与闻讯赶来的预审股两名干警一起冲出追赶了100余米,杨犯脱逃。
当晚,彭杰被衡东县公安局以玩忽职守罪羁押审查。同年7月2日,经衡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月26日提起公诉。1995年5月,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杰有期徒刑3年。
彭杰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自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彭杰一案发生后,《光明日报》、《中国律师报》、《南方周末》等纷纷报道,全国舆论哗然。全国律协第四、五次刑辩会对此案进行专题研究。
1995年5月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首都法学界刑法学专家座谈会,一致认为彭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司法厅、律协分别就彭杰一案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及有关部门写了专题报告,陈述了案情及意见,全国律协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陈述了彭杰一案的具体经过,他们认为彭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看守犯人的责任,因此律师的玩忽职守罪不能构成。全国律协还向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发函,详细汇报了此案情况,请求批示。
司法部1995年7月7日编写了《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第七期,将彭杰一案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纪委各领导同志及有关各部、委、室、会、院作了反映。彭杰的二审辩护人王海云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进一步反映了此案详情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非常重视。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彭杰上诉后,经过整整一年的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杰作为辩护律师,在特定的看守所警戒区域内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虽有疏忽,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至此,历时两年,惊动四方的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终于1996年5月24日作出了判决无罪的结果。整理/实习生周志春
往事追述
律师的价值就是和公权力形成某种对抗
2007年,河南周口七一路派出所6名民警被控抛死李胜利案的庭审震惊中国。当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3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维持一审判决:分别为死刑、死缓和无期。
一个无法回避的情节是,在此案的庭审中,因为被告人家属大闹法庭,二审一度被迫中止,为确保押解区3名嫌犯的安全,法院甚至派出了500名警力。
“这是中国司法史上从来没有过的。”被害人李胜利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说。记者与他的对话也因此展开:
问:办这个案子遇到什么曲折?
答: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我认为这个案子并不缺少证据。在二审开庭时,出现了从来没出现的情况,被告人在法庭上集体大吵大嚷,法官叫他们闭嘴,怎么说他们都不闭嘴。法官说,我不能把他嘴堵上,也不能缺席审判,然后法官说休庭吧,被告人家属全体鼓掌、欢呼。结果,被害人的老父亲当场被气死,心脏病发作。
问:案子掺杂了很多复杂因素?
答:我们当天去开庭,门都进不去。他们(指被告人家属)过来把我痛骂一顿,骂得非常难听。我说,你们能否相信法庭会公正审判?呵,法院?他们不屑一顾。他们就这么骂我,也骂被害人家属。
问:受到辱骂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
答:我始终是笑眯眯的。别人问我,你怎么不生气呢?不跟他们对骂?我说我怎么能生他们的气?我只是为他们感到可悲。他们的亲人干了这样伤天害理的事,他们竟然一点都不觉悟,他们的人性堕落到如此地步,我为他们感到可悲。我对他们都是以一种怜悯的心态。
问:你作为一个律师,是以什么原则去接案?
答:那是有不同的,有的案件我是要工作,要收费,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就是一种职业。作为我来讲,我每年还要做一些公益性的案子。特殊的受害群体,我们一定要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和普通人比较,我们的收入毕竟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有一个理念,就是维护弱者的权益。
问:这也是体现律师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
答:我能够以我的知识、我的能力为这些案子作一些付出,我觉得是值得的。我也觉得,我做这些事情,对得起我的收入。
问:你认为律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答: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和国家公权力形成某种对抗,防止政府滥用自己的权力,伤及公民的权利。制衡政府的权力就是律师存在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虽然律师自己并非是正义的化身,但他的工作客观上追求了社会正义。
问:你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你的职业要求与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答:不会的。实际上,坏人也有权利得到辩护。我办过很多黑社会案件,发现里面存在严厉的刑讯逼供,有的案子简直是荒唐透顶。我曾在法庭上讲,我们今天这样对待被告人,他们就会成为司法专制的被害人,结果法庭里全体为我鼓掌。
如果没有律师来辩护,所有的公民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今天可能是这个人受害,明天我们可能任何人都逃脱不了被公权力伤害的命运。
律师是没有权力的,但是有法律,他可以拿着法律去挑司法机关的刺。这样做,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客观上,起到了防止司法机关越界,监督司法机关合法执法的作用。
问:律师应是怎样的角色定位?
答:你要说所有的律师都是公正的,那是错误的。你不能说只有圣人才能当律师,但律师是维护社会法律平衡必不可少的团体。
没有了律师,就没有了法庭审判标准的三角机构。控辩双方与法官就是这样的三角机构,必须放在阳光下检验。像“文化大革命”,没有律师,没有法律审判,结果千千万万的人受害。
问:从这个意义上讲,几十年律师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很大的进步。
答:对,这绝对是极大的前进。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积极的意义。哪怕是专制制度制定的法律,都不能够说,我在大街上碰到你拦我的路了,掏出手枪就把你毙了。它都不能这么做,它都要有一个依法审判的程序,哪怕你做个假的,找别人栽赃陷害,都增加了你胡作非为的难度。
所以说,律师的存在就能形成一个诉讼程序的三角结构。缺了律师,那就进入了“文化大革命”那个年代,谁官大,谁就有理,那么就是说,我想杀谁就杀谁,想整谁整谁。
问:那如今律师的执业环境如何?
答:律师的执业环境肯定是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并不悲观,我们从1979年到现在,进步大了。我们虽然有很多冤假错案,法律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应该看到,“文革”后我们真正有法律才三十年。
比如美国,他们也说在麦卡锡的年代是很黑暗的。美国也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才确定新的法律制度。我们毕竟是在看到先进的法律制度后才开始立法的。两百年后,我们回头看,那就是现在看寒武纪生物大爆炸一样。就是说,我们正在改变这些问题。
问:社会对律师还是存在一些误解、偏见?
答:我们所讲的是,惩罚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一个人还没有被最后定罪,相比司法机关的公然违法,后者的危害性更大。如果今天有一个人被冤枉,明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冤枉。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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