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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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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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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去年10月份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97.05平方米,位置为3单元206号,并交付全款。由于开发商原因,原3单元206号房屋建成后面积变为104平方米,开发商要求我补交房屋差价,否则不给房屋钥匙。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我还能不能得到这套房子?
王贵东律师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依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请问我爱人去世,他的父母还在,爱人名下的房产我可以卖吗?另外,在他生前我们贷款买的房子(购房合同签的是我爱人的名),还差20万贷款需要还,房产证还没下来,能否改为我的名字?
答: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你爱人去世,他父母也是他遗产的继承人之一,都依法享有你爱人遗留遗产的继承权。但在继承前应当先偿债务,剩余的才能进行分割。另外,现该房的产权证还未办理妥当,我认为,还不宜进行他的遗产分割。
问:有个人欠张某24000元钱,欠债人又让张某再给他40000元钱,就把一个三间平房给他。但后来知道,那个房子已经被封了。而明知该房屋被查封的信用社却盖章为欠债人做了担保,请问张某能不能追究信用社的法律责任?
答:从本案来看,你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信用社是债务方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信用社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约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偿还你借款时,你可以起诉信用社,要求其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问: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双方,其中有一方没有收到裁决书,并且劳动仲裁委也没有做公告处理,这个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吗?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外,其他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等方式)才产生法律效力。
问:我父亲在我家养老去世,父亲去世的所有费用全是我一个人承担。后来单位给了20个月的抚恤金,这笔钱拿回来后我弟弟也想分一部分,请问我可以不给他吗?
答: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在分享抚恤金时,可以根据你们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或经济状况优劣等情况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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