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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板争吵时猝死 老板是否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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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 谭月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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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上旬,市区某摩托车配送仓库工人唐某因工资问题与老板陈某在办公室内发生争吵,约15分钟后,在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唐某忽然昏倒,送院不治身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近日,唐某的亲属向记者反映了此事,至记者发稿为止,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与老板争吵时猝死
今年50岁、来自四川宜宾市兴文县大河苗族乡的唐某,在陈某的摩托车配送仓库工作,负责把摩托车配件运送到附近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近日,死者唐某的儿子唐小春向记者描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平时陈老板打电话来叫就去上班,没电话通知就不用去,工资为每个月1500元,到了今年春节后,陈老板把工资降为每月1000元,但到了10月,陈老板仍然拖欠6?8月共3个月的工资,唐某一直向陈老板追讨。10月7日,陈老板通知唐某去领工资,当日下午3时30分,唐小春陪同父亲前往陈老板的办公室,但陈老板只给1000元,于是唐某与陈老板理论,并逐渐发生激烈争执,双方一直没有肢体冲突。随后,陈老板把1000元放在桌子上,称就这1000元了。当时,唐某情绪十分激动,不愿意接受只有1000元的工资。约15分钟后,唐某忽然晕倒,在场人员马上打120,救护车把唐某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板是否该承担责任
记者在死者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看到,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唐某的妻子认为:“他之前一直没有体检,也不清楚是否有心脏病,但身体状况一直良好。如果陈老板不拖欠工资,也不至于发生争吵,陈老板也有一定的责任,希望他对我们家人有个交代。”
发生此事后,老板陈某觉得十分冤屈,他在电话里称:“我也意料不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与唐某只停留在争执上,并没有动手打架和任何的肢体接触,我不应承担责任。事情发生后,从人道主义上考虑,我答应给予1万元的丧葬补助费,但对方不愿意接受,目前,一切由派出所处理和调解协商中,如果调解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纷争。”
【律师说法】
我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本案中,唐某的猝死令人同情,从法律角度来说,双方虽然有言词冲突,但没肢体接触,如果死者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唐某的死与雇主陈某有因果关系的话,那么雇主陈某对唐某的死似乎不应负法律责任,因为在此前提下,雇主是免责的。如果当事一方起诉到法院,法官会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裁判,如果法官依双方均无过错但依公平原则,酌情要雇主承担部分责任,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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