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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雇"元老" 离职补偿如何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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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所在的工厂是一个有大几百号人的品牌服装厂。我工作即将满四年,月收入万元左右。作为老板招来的第一个员工,这个企业可以说是我一手开创出来的。去年,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个三年合同。此后不久,老板以公司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送给我,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我做满十年,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属于我。不想今年老板突然另生想法,想尽办法让我走人。前不久,我向老板反映公司内部的一些问题,可能是触怒了他,随后我便接到了“不用再来上班”的通知。
我想知道的是,老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能够得到补偿吗?如果我必须走人,房子产权如何界定?
律师解答:
鲁俊峰律师:这个案例很复杂。从求助者单方面提供的信息来理解,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依据和事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用人方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偿。正常补偿的标准,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假设卢女士四年来月收入均为1万元,则该公司必须支付双倍的补偿金也就是8万元人民币。
此外就是那套由公司买给卢女士的房子。首先明确,这套房子属于特殊福利,附加条件为“做满10年”。在此期间,如果双方属于正常的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则可以按照服务年限,将房子总价按年限递减,由卢女士退还未满年限的钱。但是在卢女士所说的当前这种情形下,因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用人方的原因,则卢女士完全有理由拿回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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