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 传 真 |
| 0991-4889799 |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 客服QQ: |
 |
|
|
|
肇事致人死亡后返家求助自首 怎量刑? |
|
|
|
珠海新闻网 刘洁
|
| |
|
|
咨 询:
上个星期三晚10点左右,我儿子汪某驾驶小汽车经过某十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将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致头部着地,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汪某下车发现李某已无呼吸,遂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家,惊慌向我们诉说详细经过后,我丈夫打电话报警,并亲自将儿子押送到附近的派出所。
汪某向警察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同时表明因为天晚,自己又是第一次遇到撞伤人这种事害怕,加之离自己的家近,所以才跑回家给父母讲明情况后报案。经事故责任认定,汪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经协商,我们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相关费用,也已得到他们的谅解。我想请问,汪某的行为能不能构成自首、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有大概要判多少年呢?
|
律师解答:
陆星州律师认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报案,汪某亦自愿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汪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汪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且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本案中汪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从基本案情中可以看出,是肇事后不知所措时回家求助于父母,并非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汪某的行为既不是交通肇事逃逸也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故对汪某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