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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律师:法治的又一个祭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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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徐平 林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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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3日晚,承办重庆涉黑案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我们:“李庄律师被重庆警方抓了!”次日清晨,一篇署名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报道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重庆打黑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
读了这篇报道,在此后的3-4天内,我们回避一切与此有关的话题。我们回避,不仅是因为律师应有基本素养告诉我们在没有听到双方各自陈述的时候,应该对单方的观点保持警惕性的质疑,不要妄信、妄言;更是因为,一种物伤其类的哀痛深深地弥漫在我们心中。
我们哀痛,不为李庄律师身陷囹圄,而是为那篇报道中充斥的对李庄律师乃至对全部辩护律师深刻的轻蔑--这份轻蔑当然不是来自那位署名记者,而是报道后半部提到的不愿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系统的官员”们。
我们与李庄律师素昧平生,我们可以很冷静地预测李律师的命运:在一个讲政治的社会里,在重庆“打黑”的政治氛围中,在公检法司组成联合调查组的情况下,李庄律师最终必定是会被定罪的;我们不能冷静乃至惊恐的是:下一个是谁?
先就事论事地说些法律技术性问题吧:李庄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被捕,其主要的行为是:向被告人龚刚模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姑且违背不偏听偏信的规则,假定报道中所述都是确凿事实,那又怎样:1、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寻找减轻罪责的证据(而不考虑这项证据是否会被采纳),难道不是辩护的应有之义?2、在保护在押嫌疑人权利远滞后于一般文明国家的当下,是否刑讯逼供,只有嫌疑人自已知道,律师询问,违何典章?嫌疑人认为律师眨眼睛是暗示其做肯定回答,这种“心灵感应”若当作司法证据,恐怕也是笑柄;3、被告人庭审前口供并不是把案件办成铁案的要件,辩护律师质疑庭前口供,认为其不可信,甚至是律师与被告人协商推翻以前口供,这也是诉讼的一种策略;4、在开庭审理前,把案卷材料及其重点(如“某个同案并没有供出你”等)告诉被告人,是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防御权的必要条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5、以伤情鉴定拖延庭审,依然是庭审策略的一部分,违反了什么典籍?
而且,根据法律,被告人自己不是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因此,我们看不出就警方这些言之凿凿的事实,有何《刑法》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之适用余地。我们相信一个法学院四年级的毕业生都能做出合适的结论。
法律技术性问题就到此为止吧,任谁都知道,这不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那篇报道说,情绪反常、心事重重的被告人龚刚模经公安干警“多次谈心”后,“摆正心态”,举报了自己的辩护律师。
我们觉得上面这句话,特别考验人的智力:难道一个即将面临可能死刑判决的审判的人,“情绪反常、心事重重”不正常吗?区区“情绪反常、心事重重”就能令公安干警与其“多次谈心”,“猫躲躲”发现不了、乌小青上吊发现不了,看来是警力都用在“谈心”上了。
报道又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
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按法律规定,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是辩护律师的职业秘密,必须是在监管机关“能看见但不能听见”的场所下进行。依法不能听到李庄律师与被告人秘密谈话的“相关部门”,如何能“警觉”并“多次批评和警告”呢?
我们还奇怪,倘若李庄律师真的需要眨眉弄眼的,他为什么不能直接说?
结论只能是,李庄与龚刚模依法应该受到保护的秘密谈话,不仅被监视,而且被监听--这一点,不仅李庄律师明知,而且这篇报道也向所有人披露了。
在《中国青年报》其后16日的报道中,又披露了龚刚模举报其律师有立功的意图,龚刚模以浪子回头般的口吻说:“我从14岁开始工作,走到现在,对重庆打黑,我说心里话,是很支持的。但我也在其中,卷入了黑恶势力当中。我想告诫后人,告诫犯罪的人,要认罪服法,走好自己的人生。”
有这么多破绽,就遵照鲁迅的教导,不妨以最坏的恶意揣度中国人:这里……是否有一个交易?
倘若律师不配对其职业秘密谈话有一个安全的信赖,倘若律师在谈话过程中不能眨眼皱眉,倘若辩护律师不能对公诉方证据提出质疑(可能会令公检法部门或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系统的官员”们认为是“经不起推敲”的,并且是“扰乱法庭审理程序”的),就将这样的规定写入法律吧!让这样的法律比肩于世界文明规范之列吧!
那篇报道的口吻,在涉及李庄的律师职业身份部分,只能用傲慢和无知来解释,不妨撮其要如下:
1、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2、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3、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4、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
5、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实际上造成了当事人‘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我们无意对李庄进行道德判断,但现有公开的资料表明,李庄从业十余年,历史是清白的,充满贬义的“混迹”从何谈起?我们这些辩护律师又怎样才能不被斥为是在律师界“混迹”呢?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付劳索酬,何罪之有?
质疑公安和检察方的证据,是律师的基本技能所在,错在何处?
将到重庆代理涉黑案的“许多北京律师”贬斥为小贩“赶集”,并且要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要构建司法腐败的支撑点,并将腐败造成的灾难转嫁给党和政府,这就是对律师的谩骂和侮辱了。 刑事辩护律师即便是5%的胜诉,也是公权力的耻辱:5%冤假错案的比例难道还低吗?
走向法庭,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不是被指控的罪行,而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社会中任何成员都有可能会被怀疑有罪而身不由己地牵涉到刑事诉讼中去,在这个诉讼程序中,被怀疑有罪的人必须有申辩无罪或罪轻的权利。因此,保护那些已经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就是为包括我们每个人在内的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安全保障,一旦涉入诉讼,每个人都可以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以保护自己。
在诉讼对抗中,基于我国明确认同的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对证明犯罪承担高度的证明责任,他们必须用合法的证据充分地证明犯罪。作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律师,我们要做的是竭尽一切合法方法论证公诉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这些合法的方式包括:要求审判案件的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攻击公诉方的证据不合法,要求法庭将非法证据排除,攻击公诉方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指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攻击公诉方法律适用错误;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其他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被告人虽有罪,但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中存在对被告人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等等。
辩护律师站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另一端,当然不能对犯罪指控进行附和,以示好于官方或大众。辩护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通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要向世人传递的信息是:辩护律师并非在抗拒对罪恶的制裁,我们为之辩护的权利不仅属于犯罪嫌疑人,这些权利也是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
重庆官场,任何人不会明说律师是打黑的阻力,但这种不欢迎律师来渝办理涉黑案件、至少要震慑辩护律师的意识已经相当明白地由那些“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系统的官员”们表达出来了。
重庆打黑,揭露出来的政府高官利用不受监控的垄断权力与黑道勾结境况,令人惊悚,时人莫不击节赞叹打黑成果。但是,打黑倘若是一种强力扑灭另一种强力,则不能让人有欣悦之感。唯有重建被黑社会及其保护伞破坏的法治基础,将党和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打黑的权力)完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内,党和政府首先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全民有范可模,这,才能杜绝未来的黑社会化。
(作者:徐平、林晓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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