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交了2万元的定金,不料卖房者违约。中介公司退了定金,却将卖房者所交违约金中的大半作为佣金据为己有。买房者李先生很纳闷:中介机构没有完成中介任务,能否收取佣金?
□今报记者 周晓波 实习生 杨利/文
首席记者 张晓冬/图
【事件】
房子飞了,违约金也没拿到
5月2日上午,记者正在单位值班,郑州市民李先生来到报社向记者诉苦。李先生说,今年3月底,郑州德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为他找到了一处二手房。
房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38号家属院,建筑面积140多平方米。李先生和妻子看房后很满意,和卖房者王女士商定了69.5万元的交易价格。
4月3日,王女士、李先生以及德广公司,作为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了该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李先生向德广公司交纳了2万元定金。合同规定,房屋买卖双方李先生和王女士,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10多天后,德广公司打来电话说,王女士毁约了。”李先生说,他到德广公司见到了王女士,王女士表示愿意拿出2万元作为违约金。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就让李先生不能接受了:德广公司拿到2万元违约金后,只给了李先生6100元。
【交涉】
“双倍赔偿就是1∶1赔偿”?
5月2日中午,记者和李先生一起来到了德广公司,说起赔偿的事情,该公司的孙经理称他们公司“一切都是在按合同办事。”
李先生质疑“合同中写的是违约金双倍返还”,孙经理解释说“所谓的双倍返还,是指1∶1进行赔偿”,并称公司的运作程序一直都是这么走的。
李先生、王女士以及德广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第三条显示,乙方(李先生)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佣金及定金2万元,其中佣金为1.39万元。
孙经理说,合同上写得明白,1.39万元是佣金,所以,乙方交的定金其实只有6100元,他们按照1∶1的赔偿规则,应付给乙方6100元,余下的1.39万元是甲方需要支付的佣金。
【说法】
买卖不成,中介收取佣金不合理
就此事,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卫中认为,中介机构不应克扣违约金,房产未过户,不能收取佣金。
第一,按照合同的正常程序,中介机构应当在完成中介任务以后,才能收取约定的佣金,通俗地讲,就是你把事情办完了,才能拿劳务费。德广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增加了买房人不应有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有失公允。
第二,根据合同约定,当事几方,无论谁违约都要承担相关责任。此事中,卖房人违约后,应当按合同规定交纳违约金。而且,解除合同时,需要当事三方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在违约方进行正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德广公司以单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三,作为中介方,德广公司的任务,是促使买房人和卖房人到房管部门订立契约办理过户,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等。卖房人所交纳的2万元违约金,应当交付给买房人。因为这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与中介机构无关。
目前,李先生已经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