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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之内无过错方仍可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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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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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饶奋斌
宋女士:我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我在家带小孩。去年九月份,我丈夫突然到法院诉讼要求与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但他称,已与情人相爱多年且同居生活,与我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后来法院判决解除我们的夫妻关系。当时法官告诉我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一时气愤没有主张。现在后悔了,请问还能主张精神损失吗?
饶律师: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依据该条的规定,你应该在婚姻关系解除的一年内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你们离婚还不到一年,你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你前夫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李先生:我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样本,如果房产证办理不了,我无权要求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律师,这样约定有效吗?
饶律师:应当属于无效。首先依据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于出卖方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登记超过一年没有办理,买受人有权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据此规定,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明显是在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徐女士:今年五月我丈夫因我们双方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法院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认定我们夫妻感情并没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做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现在他搬出去住了,他声称六个月以后会再次提起离婚起诉。我们的孩子今年高考,马上就要到大学报到了,一下子要交一万多元费用,我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他有钱,但声称我不同意离婚就拒绝支付。我想先借钱把孩子学费交上,以后离婚时再要求他偿还。请问这样可以吗?
饶律师:可以。虽然你们现在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阶段你们仍然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间仍有扶助义务,对孩子也有抚养的义务。孩子上大学必要的开支理所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你丈夫以你不同意离婚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是欠妥的。你为此举债,日后可将孩子交费的凭证及举债的相关证据提交到法院,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判决你丈夫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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