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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也会计算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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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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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两级检察机关近日结束的一份专题调研情况显示,经过驻所检察人员审查法院裁判法律文书、找在押人员谈话或通过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发现,从2006年1月至今年7月,该市共有61人的刑期被计算错误,且均发生在一审期间。(9月13日《检察日报》)
刑期计算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即使一个初学法律的人都不会轻易算错,为何当事法院的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会频频犯这种极为低级的错误?
进而言之,一个公民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多大的法律代价,中间要经过侦查、起诉、判决,很多时候这是一个极为漫长的司法过程,但最终都体现在最后的判决结果上。所谓罪罚对等,即一个人犯罪与其所受刑罚是对等的,刑期计算错误,实质上就等于这个判决结果被打折执行。
同时,刑期计算错误,还让我们看到了公民的权利救济之弱。一方面来自于公民自身。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应有律师为其辩护。但对报告中被多算刑期的43人来说,他们的律师显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来自司法机关。我们看到,此次刑期计算错误的问题,来自于两级检察机关的一份专项调研,而并非是常规的司法救济和监督程序,偶然大于必然。换言之,这种低级错误可能远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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