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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避开“甜蜜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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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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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2009年第五号消费警示:
准新人拍婚纱照应注意三点:
●一是选择信誉度高的影楼,在选好的材质上签名认可,以防影楼偷梁换柱;
●二是签订合同要详细明确;要细看合同的每一条款,然后与影楼商讨有关内容,包括拍照用的婚纱和礼服套数、入册相片张数、照片的版权归属等,不要相信影楼的口头承诺;
●三是要保留收费单据,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维护权益。
本报讯 (记者陈? 通讯员张泳权、谢辉)不少情侣选择中秋、国庆期间喜结连理,中山市各大婚纱影楼将迎来生意高峰。与此同时,婚纱照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中山市消委会在昨日发出2009年第五号消费警示,提醒新人在接受婚纱影楼拍摄服务前,一定要把合同定仔细,避免产生消费纠纷。
案例:新郎走佬 费用无得退?
4年前李小姐曾经和某男士订下婚约,并到某著名连锁婚纱影楼了解婚纱照拍摄问题。李小姐付了500元订金,并预约第二天一次性付清6000元的套餐费用。可拍摄前夕,李小姐与该男士解除了婚约。李小姐找到该影楼要求退款,但影楼表示,订金是不可退的,并安慰李小姐等另觅夫婿,订单仍然生效。
此时,李小姐发现,影楼开出的收据,将她前后两次共付的6500元全部写为订金。她认为,自己第二次所付的6000元是购买摄影套餐费用,订金只是头次所付的500元,影楼在合同上做了手脚。但影楼咬定收据写的才有效,不肯退款。4年间,李女士多次索回套餐费用无果。
近日,好事又再度降临李女士身上。李女士拿着票据要求拍照时,影楼却表示,当年的套餐标准已经升级,他们只能按现时6000元的套餐标准为李女士拍照,李女士要补钱才能享受到当年6000元套餐的标准。
律师说法
拒退订金不合法律规定
中山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团郑万臻律师表示,引用法律依据可解释为情势突变作为维权依据。所谓情势突变,即合同上的关键要素发生了变化无法按约定履行,郑律师表示,拍婚纱照是两个人的事情,李小姐确实是因为条件改变无法拍摄,是可要求变更或解除消费合同的。
另一方面,影楼拒绝退订金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郑律师说,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金的最高限额只能占到总消费金额的20%,即使影楼将李小姐所缴费用全部写为订金,李小姐仍可索回80%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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