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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这笔财产到底该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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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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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6月,29岁的曹涛和27岁的杜鹃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见面后感觉还不错,加之双方家长整天催促“年纪不小了,该成家了。”于是,两人在还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认识仅3个月之后,便匆匆举行了婚礼。
婚后没多久,两人性格中的缺点逐渐呈现,因为感情基础不牢固,对对方的缺点无法容忍,因为很小的事情就会起争执,两人几乎天天吵架。这样的婚姻生活让两人都觉得疲惫不堪,最后只能走到离婚这一步。
要离婚就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两人在财产分割时又起了争执,这次争论的焦点在于,曹涛的单位对内部员工按福利发放了内部股份,曹涛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杜鹃认为,这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划分。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3月,杜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曹涛的夫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调解结案,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割,认为曹涛单位对员工发放的福利性股份应认为是个人财产,杜鹃无权分割。
律师点评
段艳娉: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等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曹涛单位对内部员工发放的内部股份,是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一种福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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