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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办房屋买卖 亲兄妹也要明算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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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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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爱人于2003年委托其哥哥赵某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可是赵某却将房屋产权办到了自己名下,当我发现以后要求更名过户,但是赵某称过户还得花税费,不值得,让我们夫妻俩和他一起办理一个公证的赠与合同就行。我们以为这样就可以了,可是最近我们要卖房子时才发现,房子还是登记在赵某名下,我们根本不能卖。而且,赵某已经去世了,我们找到赵某的妻子和孩子要求配合更名过户,但是他们不承认当初买房是我们出的钱,说房子就是赵某买的,让我们用这么多年已经仁至义尽了,非要我们搬走,否则要起诉我们。我爱人一听这话,当时就气晕了,现在还在医院住着呢,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应该拿着公证书起诉赵某的妻子和孩子,我爱人的医药费是不是也应该由他们出?
律师解答:
邱刚律师认为,对于房屋权属问题,由于赵某与陈先生办理的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而是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该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仅仅交付房屋,不能视为房屋权属已经转移。故在此种情况下,陈先生不能以赠与合同要求赵某的继承人办理房屋更名事宜。
但是如果陈先生出钱委托赵某办理房屋买卖是事实,那么陈先生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该客观事实,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至于陈先生的爱人因为生气住院所产生的医药费,根据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不能要求赵某的家人进行赔偿。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在委托他人代办房屋买卖事宜时,一定要注意写明授权权限,并且对授权事宜进行公证,以留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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