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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没有约定承租权就是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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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新报 王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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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昨日,呼和浩特市读者赵女士向本报记者咨询:“2003年,我带着女儿再婚。2005年,我父亲将其名下的一处公房赠给我女儿,但是因为我女儿当时未满18岁,因此父亲将公房承租权过户到了我的名下。我丈夫现在提出离婚,他要求对这套房屋承租权进行分割。我想知道他有权这样要求吗?”
律师解答:
王福奎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除非赵女士能证明其父亲只是将房子赠送给她的女儿一个人,否则赵女士的丈夫有权要求对该公房承租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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