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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厂工人苦等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承认拖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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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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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款怎么还不下来?我现在上不了班了,一直拖着也回不了老家。”44岁的重庆男子白宣坝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南安水头一家石材厂上班,去年7月工作时不慎被石板材砸到左脚,五根脚趾全部骨折,医疗费用花了2万多元。这家石材 公司给员工投了天安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迟迟没有给予理赔。
记者接到反映赶到南安水头采访,发现与白宣坝有相似遭遇的还有50多名不同工厂受工伤的外来务工人员,工厂都为他们投了天安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同样已过了合同承诺的理赔时间,理赔款却还毫无音讯。
承诺七天理赔
四个月了还没消息
白宣坝走路一瘸一拐,脱下鞋袜,左脚掌一道明显的伤痕,他现在还无法重新工作。白宣坝说,他来石材厂 当模工已经一年多时间,去年7月31日,他正在机床旁干活,一块沉重的石板突然掉落,砸在了他的左脚掌上。经检查,白宣坝左脚五根脚趾骨折,经手术镶钢板,住院近一个月后出院休养。治疗期间,石材厂老板垫付了医疗费用,至于误工费,工厂表示要等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款后,再与工人结算。
据介绍,这家石材厂在去年2月与天安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雇主责任险,白宣坝出险后,工厂按规定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保险公司派出勘查员对伤员是否属于投保公司员工、是否属于工伤、伤员的伤情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
白宣坝伤好出院后,医疗费用花了2万多元,9月15日,工厂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赔偿。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四个多月了,都没见到赔偿款。”工厂负责人说,“电话询问,保险公司一直说还在处理中。”
31岁的漳州平和人林钦龙是一家石材厂的技术员,去年8月13日,他在厂房内约7米高的钢梁吊车进行维修作业时,不慎摔落地面,头部着地。事发后,他马上被送往医院抢救,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右眼神经受损……林钦龙说他是从鬼门关上捡回了一条命,工厂为他支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林钦龙又回到了石材厂,伤情还是留下了后遗症,他没有办法再干力气活,“我是工厂多年的老员工,石材厂为我办理了天安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可时到今日,保险公司仍没有对此进行理赔”。
50多个工人
没得到理赔
投保工厂出示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内文规定保险对象范围“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法人实体,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包括正式在册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投保”;责任范围规定:“凡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位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等,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我国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致伤残、死亡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
另外,条款的赔偿处理还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效单证材料,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
“说是7个工作日理赔,但都拖了好几个月还不见理赔。”一家石材厂王老板说,保险公司所需要的材料都已送交,也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石材厂 工人流动性大,保险公司当时与他们签订的是无记名雇主责任险,厂里为25名工人投保,合同有限期为一年,按照投保价格,每人的保费是记名投保的两倍多。
记者来到天安保险水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称服务部只是一个出单点,至于为何迟迟不理赔要找泉州中心支公司。记者拿到一份材料,从去年7月至今,水头有20多家工厂的50多名工人受不同程度工伤,这些工厂都投保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但还都没有得到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一些工厂负责人说,近段时间,天安保险公司曾跟他们联系,要求将无记名投保的保险合同,改为记名换名承保,否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投保人都不同意,他们认为这可能是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的原因。
保险公司称
“存在问题”正加紧协调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泉州市区煌星大厦的天安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宋建琪承认,水头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拖延了时间,这也说明其中存在一些问题,泉州公司正与省公司协商依法办理这些理赔。至于存在什么问题,宋经理只说其中有跟保险法抵触的地方,其他方面不方便透露。保险合同是泉州中心支公司与投保人签署盖章,但现在理赔权限上交省公司,所以理赔拖延了时间。
眼看快要过春节了,问题解决是否有个时间表呢?宋经理说,保险公司也很急,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工厂雇主的险种,至于受伤工人与雇主之间的赔偿关系,保险公司并不负责。宋经理称投保人不必担心,“公司是一家按照保险法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泉州市保险协会接到投诉后,表示将督促天安保险公司尽快解决理赔问题。
律师说法:
未协商一致 不能中途变更合同
泉州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惠评称,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雇主和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早报法律顾问团苏海军律师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法律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至迟应当在收到理赔请求60日内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天安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请求四个多月后尚没有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既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中途要求变更承保方式的问题,这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被保险人可依法向保险业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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