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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3年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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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新报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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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3年前,刘女士在呼和浩特市八一市场内租了一间店铺,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说好如果双方有特殊情况中断租赁关系时必须提前2个月告知对方。在接下来的2年间,刘女士和房东也没有重新签订合同,刘女士按时交付房钱,而房东也给刘女士一个收据。可是,就在十几天前,刘女士接到通知,房东要收回店面,并告知刘女士必须在20天内搬出房子。当刘女士提出合同上有约定要提前2个月通知时,房东表示,合同是3年前签订的,不具备法律效应了。刘女士想知道,他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说法
律师朱教海:本案中承租人刘女士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合同约定因特殊情况终止租赁关系时必须提前2个月告知对方,虽然在其后的2年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并没有提出异议,且双方一直在实际履行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可见,本案中双方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合同期限变为不定期。所以,房东要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必须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提前2个月告知刘女士,房东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刘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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