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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过户出了事故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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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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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卞弘毅律师
王先生:去年,我将一辆自有桑塔纳小汽车卖给朋友王某,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前不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名路人,请问我会不会受到牵连,承担赔偿责任?
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所以你不付该车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政管理责任。
张先生:我开车不慎将王某撞伤,事后,王某哥哥出面与我谈判,并与我签订了赔偿协议。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卞律师:如果没有得到王某本人同意,他哥哥与你签订的协议可能无效。法律规定,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也即无效。
张同学:我今年19岁,是一名职业中专学生。父母离异多年,我随母亲生活,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每个月给付500元教育生活费用。现在我母亲下岗,无力承担学费,父亲又拒绝支付。请问我能不能到法院起诉父亲,要求他增加给付生活教育费?
卞律师:你父亲应承担你就读职业中专的全部学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以父母同意为前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你就读的职业中专性质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高中”范围,所以你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你诉请你父亲给付的生活教育费,依法应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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