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 传 真 |
| 0991-4889799 |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 客服QQ: |
 |
|
|
|
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不享有“父母”财产继承权 |
|
|
|
中国律师网 刘茂通
|
| |
|
|
【案情回顾】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0年结婚,婚后有了一个女儿。受封建传统因素影响,王先生重男轻女的思想比较严重,一直想要一个男孩。2001年5月,王先生领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但是由于张女士不同意,虽然双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1年3月,王先生由于意外去世,留有一笔遗产。对该部分遗产的分配,被收养人究竟有没有继承权产生了分歧。
【律师点评】
一、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不少婴儿出生不久便因种种原因被遗弃,此后又在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群众救助并抚养,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因我国现行《收养法》并不认可事实收养,故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因此,要使得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二、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年满30周岁的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三、按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的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当事人双方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所以王先生夫妇与该男孩不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从而导致该男孩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王先生财产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该男孩与王先生不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其不能作为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财产分配。但是,因为该男孩主要由王先生抚养,所以在王先生死亡后应当从其财产中留有该男孩的生活费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