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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您解读新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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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快报 孔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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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条款,让不少人心里起了波澜。“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条解释让和刘小姐一样准备结婚的青年人,开始重新考虑购房计划;而一些已经结婚并拥有房产的夫妻,也在心里泛起了嘀咕。
“房子”与“婚姻”这两个热门词汇的交集,让这场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论,显得无比现实与冷酷。
“我该怎么跟他说呢?说了肯定会影响我们的感情。”杭州的刘小姐犯愁了。她和男友计划年底登记,敲定要买一套可以直接入住的二手小户型,因为男友出的首付款,她没有特别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现在新司法解释出来了,不写自己的名字,以后这套房就跟她没关系。
刘小姐打电话咨询杭州房管局,咨询婚后是否可以加名?得到的答复是:房产证要加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银行按揭还清,贷款抵押登记注销;二是房产产权证已经办好。她心里一盘算,房子在今后几十年内估计都要处于还贷状况,走婚后加名这条路行不通。
“去公证呀,公正这套房子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或者你们签一个婚前协议,商量好财产都归谁。”一个姐妹给她出主意。不过,刘小姐去了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得到的答复依然让她感觉很为难。“没有结婚前,没办法公证这是共同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你们属于两个不相干的人。至于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在婚后才能订立和公正。前提是银行贷款还完,并且房产证办下来。”
跑了一圈,刘小姐觉得没办法了,只能婉转地跟男友提及: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快房网(kfw001.com)观察员在市民中进行了采访,大家看法各一。已经结婚的人中,大部分都是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也有快房网网友认为,以后结婚,“在房产证上署上双方的姓名,或许会成为一个前提”。 律师说法:司法解释很理性 婚后协议很重要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快房网观察员收集了数个典型案例,邀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增进行解读。
争最大权益 协议要订好
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考虑到丈夫婚前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想到了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但对于如何订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她都没有想法,也害怕如果太过苛刻,影响夫妻感情。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尽量在婚后想办法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添加姓名,最好在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姓名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居多,可以在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要求占有更高比例,比如车子、股票等,甚至可以要求配偶放弃参与共有财产的分配。但这个的前提是双方协商同意,约定前提条件,并进行公证。而房产因为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未登记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后共还贷 有据才获赔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并登记于他的名下。2001年结婚后开始至今,夫妻两人开始共同还贷,每人负担一半月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女士提出疑问:如何证明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还贷的?
律师答疑: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配偶偷卖房 可能不担责
郑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自住一套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出租一套仅写有丈夫的名字。去年底,丈夫偷偷将出租的那套房子卖掉了,并且提出要离婚。郑女士觉得,出租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她要求追回该房屋,但法院却并不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出租的房子属于共同购买,也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购买者属于善意购买,即验证了房产证上的登记姓名只有郑女士的丈夫,并且手续齐全,那么郑女士就无权要求收回,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义务去验证该套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未满足条件 协议不生效
小周和小杨是一对年轻夫妻,思想新潮,认识不久即闪婚。结婚前,小周已经买了房。但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他和小杨在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小杨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正。不过,不到一年就因性格差异闹起了离婚。但因房产分割问题,小周迟迟不答应离婚,小杨于是将小周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觉得只要离婚了,就能拿到房子了。
律师答疑:如果他们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这里的“协议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一种是去法院协调双方自愿离婚。除此之外,一方将另外一方告上法庭,最终离婚的形式被称为“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因此他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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