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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招”购房 谨防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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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活报 欧丹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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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动各方神经的南宁版限购令将于3月1日开始执行,将有不少购房者要被“限”在门外。然而,一些不甘心在限购期间“被限购”的人动起了歪脑筋。近日,记者在一些房产网站的论坛上,看到一些“见招拆招”应对南宁限购令的帖子。假离婚、办理假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借他人名义购房等,这些规避限购政策的“歪招”,是这些帖子的主要内容。律师提醒,网上所流传的这些规避招数风险很大,购房者不要轻易尝试,不要因为贪图眼前利益而导致将来损失巨大。
招数一:假结婚、假离婚获得购房资格
在不少网友看来,非南宁本地户籍居民、没有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在限购期间同样可以在南宁买房。
“方法很简单,比如小A同志有南宁户口且手头没有房,那么B小姐想在南宁买房,就租用小A同志几个月,利用假结婚的方式,购房后再离婚,然后付给小A同志一点青春补偿费用。”在南宁本地的一个论坛里,有网友“自豪”地秀出了这个“假结婚购房”的“妙招”。
据称,假离婚的做法与此相似,以名下有两套房但仍想购买第三套房的夫妻为例,两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两套房产都分到各自名下,等购买了第三套房后再复婚。
风险提示
“假结”“假离”可能导致纠纷
“容易产生‘假戏真唱’现象,男方或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产生不少纠纷,如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孩子抚养问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光伟认为,假结婚、假离婚都是非常不可取的手段。
潘律师说,以购房者假结婚“先结后离”为例,法律规定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房,因此如果婚内夫妻双方未约定房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就有可能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结婚和离婚,以及中间涉及房产的购买和分割,资金数额巨大、操作环节复杂,很容易出现问题。”潘律师说,有人以购房为目的假离婚,但离婚后却假戏真做拒绝再复婚,或者假结婚购房,离婚时却由于财产分割而产生纠纷。
招数二:先签合同暂不过户
对于这样的“歪招”,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光伟认为对购房者而言有很大的潜在风险。潘律师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一种,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到买方名下,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如果卖方不守信,容易发生“一房多卖”现象。因此,签约不过户的行为,是不利于保障购房者合法权利和财产安全的。
风险提示
“我是南宁市民,但由于手头已经有两套房了,所以在限购期间不能继续购房。但近期有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打算,怎么才能避开限购政策购房呢?”在本报为读者开通的QQ群里,网友张先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南宁这次限购的时间为期一年,大不了买卖双方先签购房合同书,等重新获得购房资格以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一位自称是“资深置业顾问”的网友,立即给张先生“支招”。
面对这样的建议,张先生有些纠结,一方面有购置二手房的打算,另一方面又担心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子没过户不是自己的。
招数三:购房者挂靠参保
按照南宁版“限购令”的规定,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这意味着,一些不在南宁工作的外地人,于限购期间将失去在南宁购房的机会。
“限购政策执行后,外地人一样有途径在南宁购房。”在南宁某论坛一篇名为《如何破解南宁“限购令”》的帖子中,该帖的作者提到,外地购房者可以利用挂靠参保的方式,开出假的参保证明。据称,外地户籍的购房者可以先挂靠某公司,然后让该公司出具虚假工资证明和补缴社会保险证明,最后到社保部门补缴社保金和滞纳金后,获得社保缴纳证明,进而获取购房资格。
风险提示
挂靠行为风险大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潘光伟律师表示,这种挂靠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法律规定员工可以补缴社保金,但须建立在员工和企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这种挂靠参保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挂靠者并非挂靠公司的真实员工,一旦被社保部门查实是通过“挂靠”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资格会被取消。而对被挂靠单位来说,为一些购房者提供这种挂靠参保的行为,会受到相关部门惩罚。
招数四:利用朋友或亲戚名义购房
根据南宁出台的限购政策规定,限购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就此,有部分投资客就认为,家庭成员被限购了,但身边的亲戚朋友却不在被限购的范围内。有一些自称是房产投资客的网友发帖,限购执行期间仍可在南宁投资房产。找一个靠得住的亲戚或朋友,以亲戚或朋友的名字来买房,而由自己来付款和还贷,几年后再将此房出手,从而取得投资的收益。
风险提示
易产生房子产权归属纠纷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光伟提醒广大购房者,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私下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判读不动产归属的标准。
如果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签订协议不明,且没有证据证明谁是实际付款人,一旦进入诉讼,很难证明出资人是实际付款人。同时,当名义产权人有对外债务时,很有可能造成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名义产权人如果再次出售房屋,实际出资者很可能因为第三人的购买而无法要回房产。而对于名义房主,待其真正需要买房时,也很有可能被政策限制。潘律师说:“所以,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利益,建议不要借他人名义买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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