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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保修期,房子出问题咋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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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晚报 李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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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市民都知道,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按要求约定保修期,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对精装修住宅中设备保修期为1年,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在超过《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后,发现房屋等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给部分市民的维权带来了很大麻烦。有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保修期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无偿进行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为止;而超过保修期之后,开发商免除的仅是无偿维修责任,并非对房屋质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螺母断裂导致损失3万多元
孙先生于2006年8月购买某小区的一间精装修房屋,开发商于2007年5月交房,随后孙先生入住。今年6月,房屋内发生漏水,经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检修,确认漏水系卫生间墙内的冷水管道螺母断裂所导致。因漏水造成屋内损坏,孙先生维修共花费了两万五千余元。同时,漏水损坏了下层住户家中近万元的地毯,孙先生只好重新购买一条地毯作为赔偿。孙先生认为,漏水原因是开发商交付房屋中的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漏水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但开发商称,发生漏水后,公司积极妥善处理,避免了孙先生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螺母断裂也不是自己的过错,《住房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开发商对精装住宅中设备保修期1年,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而事故发生时间距离购房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独有偶,家住我市某高档小区的赵先生,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从2007年入住后,2009年7月开始,赵先生家中的顶棚就陆续掉水泥,如今,客厅处的天棚几乎掉光了。尽管赵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但对方均以“顶楼太潮、超过保修期”等为由,拒绝进行维修。
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并非对房屋质量不担责
那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超出保修期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上午,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大连市律师行业协会建筑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的任厚诚律师,从保修责任与产品责任两方面进行分析。
任厚诚表示,首先,商品房的保修期,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房地产开发商规定的行业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按要求约定保修期。这在民法意义上,就产生了开发商的保修责任,即不收取费用的修缮责任。“因此,保修期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无偿进行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为止。而超过保修期之后,开发商免除的仅是无偿维修责任,并非对房屋质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他指出。
任厚诚律师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都遇到过类似问题,也有很多案例最终闹上法庭。
律师认为:“螺母事件”开发商应赔偿
采访中,任厚诚律师介绍,市民孙先生遇到的“螺母事件”也非常有代表性,因为在此事件中,开发商不应以“保修期”为逃避维修的借口。
任厚诚说,从产品责任的角度来看,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生产者、销售者没有主观过错,也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商品房作为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构件、设备却都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畴。”他说。
任厚诚说,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孙先生所遇到的因五金件损坏导致的漏水事故,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自交付起3年以来,他的房屋一直处在正常使用状态,根据五金件的正常使用年限,螺母丝断裂显然是螺母本身存在质量瑕疵。而螺母是由开发商作为房屋内设施的一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因此不管开发商对螺母的选择、订购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断裂造成孙先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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