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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朋友借款百万元 男子事后竟不认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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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晚报 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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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吕女士谈恋爱时,李先生向吕女士借款100万元,两人来到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李先生写下借条并签字,按了手印。事后,当吕女士向李先生索款时,李先生竟不认账了,为此两人对簿公堂。在法庭上,李先生否认借款还表明原借条已撕毁,法院认为虽然借条原件不存在只有复印件,但此借条有律师见证,李先生应守承诺还款。此判决已于今年6月上旬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8月,李先生向女朋友吕女士借款100万元用于做生意,吕女士表示同意借款,出于诚信考虑,两人约定由律师见证借款一事。两人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其提供律师见证业务。在律师见证下,李先生写下借条,写明向吕女士借款100万元,于当年底还30万元,余下的70万元于2011年底还清,李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按了手印,并在由律师保存的复印件上加按了手印,两人还在见证律师的见证笔录上签字。同年底,吕女士要求李先生先行还款30万元,但李先生表示没有向她借过钱。吕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原告出具了由律师事务所保存的按有李先生手印的借条复印件。对于原告的说法,李先生承认双方确实到过律师事务所见证借款一事,自己在律师见证下写下了借条,且由自己保存借条原件,但事后原告没有借款给自己,所以自己将借条原件撕掉了。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不能证明有借款一事,因此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了借款数额及还款时间,这是原告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借条原件,但因借款过程经过某律师事务所见证,被告在律师见证下书写借条并签字,还按了手印,双方均在见证笔录上签字,因此该借条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被告辩解说因原告没有借款给他,所以将借条原件撕毁,因为其对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持借条原件表示认可,却拒不提供借条原件,推定原告主张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0万元,并给付利息。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律师见证的借条的真实性表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李先生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因此认定借贷合同成立 。不过,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还款一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利息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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