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不足千元为何被定罪
张先生问: 我曾听律师讲过,我省抢夺罪的定罪起点是“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可我们这里一个人抢了648元钱,也被检察院公诉了,前两天法院还真判了抢夺罪。请问,这个判决有问题吗? 今年2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如果你说的那个人曾受过上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那么他抢夺648元钱已超过500元,确实构成了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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