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中伪造证据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朱 培 立
某市一个基层法院,有个从头至尾不断做假证据的典型案例,因审判人员受到虚假证据的困扰,导致两年多了一审判决尚未出台。
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工程承包造价按固定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算合同价款。”被告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权证后,原告所施工的3栋房屋共计增加了面积1442平方米,原告要求按合同付钱,法院应当依法按合支持。但被告先是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降低合同约定的单价,总价不变而增加的面积不花钱的手法,伪造原告根本不知情的《补充协议》。
上面这一招既自相矛又违背常理,很快被原告揭穿,被告对3栋房子又隐瞒面积按订合同估计的平方数分别做出结算表,《C6栋工程结算表》将合同单价又回到每平方米652元,将实际面积5699平方米又写为4449平方米;《C7栋工程结算表》将合同单价又回到每平方米652元,将实际面积3565平方米又写为2773平方米。该《结算表》本身又否定原来假造的《补充协议》,恢复提升单价,这种投机行为又被认破了,原告在这些《结算表》上都很明确签具了“结算面积最终按产权面积进行造价调整”的意见。
被告在伪告的《补充协议》和《结算表》都被识破后,见原告坚持主张要按“结算面积最终按产权面积进行造价调整”。又在意见严重不统一,争议明显存在,工程款尚未清结的情况下,伪造一份既不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也不是实际承包人给的《承诺》,承诺该项目已全部结算完毕,“均无异议”、“合同终止”!
诉讼过程中又造假!被告为了使自已的证据造假符合逻辑,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又偷梁换柱篡改合同!采取把合同中第3页篡改打印后偷梁换柱,用伪造内容来与上述造假行为相衔接,企图让法官审理时或复查、监督案子时看不出逻辑上的破绽。
审理过程中又造假!本案经过质证和庭审后,被告则又伪造了《补充协议》和《承诺》真实性的《证明》,并通过非正当手段找原告管公章的人盖了原告的公章!出现这种原告“自己打自己”的奇闻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即签发了书面的《对相关情况的郑重声明》,又戳穿了被告造假证据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发现伪造证据情形,应当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让伪造证据者承担不利后果;对这类从头至尾不断做假证据的典型案例,更应作出对伪造证据一方不利的惩罚性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