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套顶层住房。合同约定,我可以利用楼顶自行出资加建一层房屋。近日,我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层时,却被小区其他业主制止。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按约定在楼顶加层吗?
肖娟读者:
你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一方面,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案所涉房顶作为整个房屋的基本结构部分,无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一方面,公司与你有关楼顶加层的约定无效。物权法第76条第6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你与公司的加层约定,不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客观上也由于你们的恶意串通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对此,合同法第52条及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楼顶须交归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