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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于2003年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7日被公司辞退。7月16日经诊断她已怀孕17周,之后,程某请求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待遇。
法律人士认为,程某在7月16日已怀孕17周,据此,可知程某被辞退时处于孕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辞退程某时不知其已怀孕的事实,其行为在法律上仍属于无效,程某的劳动合同已可延长至哺乳期结束为止,而且程某有权获得相应的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梁警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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