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你好:
我利用业余时间开了一间饰品网店。前段时间,一位外地客户看中了我网店中的一套“迷你”对杯,价格为60元。我与一家快递公司口头协商以10元费用快递。
此后,依此办法,我先后向上海、杭州等8客户快递“迷你”对杯。可接下来,先后有3位客户寄来照片,说杯子有一只是坏的,要求赔偿。以诚信为重的我只好再次发货。事后我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时,快递公司回答:“我统共收到你80元费用,再说又没签快递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退你3次费用30元算了,别的不管。
读者:赵颖
赵颖你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是规定了“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无论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