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建高档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承诺:该小区系花园庭院,人性化立体空间布局规划,附赠免费车位……但王先生入住后却发现,缴纳租金才能停车。于是他找开发商理论时,对方说由于私家车增多,小区的车位不能满足要求,只能出租。无奈,王先生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由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因在购房时,开发商曾经承诺车位附赠给业主,故王先生可以无偿使用,物业公司出租车位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曹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