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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原为甲厂工人,后因工厂效益不好,放了长假。后她又应聘于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受伤致残。乙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厂则认为她不是在本厂工作受的伤,工厂自然不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无奈,李女士咨询,哪家单位应为她的工伤负责?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甲厂和乙公司都有义务为李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其工伤,则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梁警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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