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应聘到沂水县某鞋业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周某扎扎实实工作,顺利通过了试用期。但最近周某发现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他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满1年后才给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了周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他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周某自到该公司工作之日起,便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该公司工作满1年后才给缴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下达了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为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李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