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某公司与夏慧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夏慧向其提供价值120余万元的生产原料,原料全部运送到公司之日结清全部货款。后来,公司实际只支付了30余万元,余款90万元则出具了欠条。近日,夏慧依约向公司索要欠款时,方知公司借口经营不善,早已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并在当地报刊刊登了减资公告,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鉴于公司仍无法还款,且其“瘦身”行为严重威胁了自己的债权,夏慧遂要求股东担责,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的事自然应当由公司解决,与个人无关”。那么,股东究竟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呢?
评析: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通知债权人。本案中,夏慧是公司经营期间已经明知的债权人,公司却没有直接通知她,明显是对其权利的侵犯。同时,公司仅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减资公告,也未能确保夏慧作为已知债权人能有效知情。其次,公司减资2/3,该额度相对于原有注册资金、相对于夏慧来说,无疑等同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应担责。(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