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晚报讯(记者 朱雪芬)昨天,市民施女士反映,自己手上有10张游泳券,由于超过了有效期,商家告知此券作废。施女士质疑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
去年,施女士所在的公司发给每位员工20张星海游泳馆的团体券,每张券价值30元。去年夏天,施女士用掉了10张。“还剩10张没用完,有效期是2012年12月31日。”最近,施女士翻出去年剩下的10张券,却发现早已过期。于是,她打电话到游泳馆咨询,过期的券是否还能继续用。但是,游泳馆工作人员告知,游泳券过期作废。对于这一说法,施女士不认同,“游泳券是用现金买的,如果过期就作废,消费者没有消费,商家就赚到了这笔钱,那太不公平!”
昨天,记者联系了星海游泳馆,询问游泳券有效期的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游泳馆每年都会发售团体券,在券上注明了有效期,一般都是当年有效,一旦过期就作废,没法延期或重新激活。“消费者购买游泳券时就知道有效期的规定,应该遵守规定,注意在有效期内使用。”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那么,商家关于“过期作废”的规定是否合理?江苏苏州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云亮表示,游泳券是以现金购买的,属于有价证券,商家单方面规定“过期作废”的条款是无效的,游泳券到期只说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了,而券内的金额应返还给消费者。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