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传 真 |
0991-4889799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客服QQ: |
|
|
|
问:我和邻居张小军等人在村里大街上说话,这时正在砍树的王大成找到我,让我帮他们扶树,于是我就答应帮忙,就在我正在扶树时因王大成没有将捆树的绳子扣紧,造成绳子脱开,大树将我砸倒在地,因伤势严重我当场昏迷不醒,后我被他们送到医院救治。我虽然保住了生命,但至今身体仍高度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无法自理。如今,住院已花去十几万元,我们一家的生活都陷入困境。我想请求王大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请求由砍树人赔偿我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答:可以获得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王大成是在砍树时请你帮忙扶树,所以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就应该由王大成承担赔偿责任。
|
|